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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戶認定條件

法律分析:1、非正常戶認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杋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査。查無下落並且無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或雖有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但經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仍無法使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稅務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用簿和發票的使用。2、非正常戶公告。稅務機關應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上公告非正常戶。3、宣告非正常戶證件失效。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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