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我們經常使用兩種方法來說明由資產評估引起的相關資產價值的增加或減少:
1.企業選擇按評估值計提折舊,增值部分的折舊作為遞延稅款處理。
記錄評估值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相關資產的增值額;貸款:資本公積遞延稅(增值額×所得稅稅率)
折舊、使用或攤銷計提結轉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交所得稅的會計分錄為:借記:遞延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企業選擇按評估值計提折舊,增值部分的折舊在申報納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記錄評估值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相關資產評估增值貸款:資本公積納稅時,調整每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最長期限為65,438+00年。有條件的企業也可根據各項目實際增減情況逐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