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定義中,“接受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間接代理人;“貨運代理相關業務程序的業務活動”包括訂艙、業務聯絡、貨運安排、集裝箱管理和國際貨物運輸結算等業務活動。
財政部稅政司表示,無論試點納稅人是否與國際運輸企業有業務往來,只要其提供的國際貨運代理服務符合上述定義,均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