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壹)涉及重大公***利益的;(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