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施行前,按照《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報告》(2018年第48號)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1.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2.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3.上壹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4.存在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8號)新增納稅信用級別M級的規定,《公告》在三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的第二種情形中,增加了納稅信用級別為M級的內容。
上一篇:法院怎麽查個人名下的房產?下一篇: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有人查真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