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務概述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變更稅務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原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3.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4.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地址)(涉及變動的提供)
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