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壹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附件3)“資格確認”欄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為紅色,印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作。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通知》(國〔2002〕326號)同時廢止。
根據上述規定,甘肅省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沒有單獨文件,但按照總局22號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