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暫減至1%,90-140平的普通住房是1.5%。購買非普通或非首套住房,契稅是3%。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市財政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契稅計算是以簽訂合同的時間為準。關於契稅的計稅價格問題。依據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於計稅依據範圍。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成交價格中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