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後,壹些地區反映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範圍不夠明確。為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說的房屋,是指人們能夠生產、生活和從事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是指《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02”前兩位數字的房屋;“構築物”是指不供人生產和生活的人工構築物,具體是指《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03”前兩位數字的構築物;“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和生長在土地上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以建築物或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不論是否單獨核算,均視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組成部分,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輔助設備及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力、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