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退票超過10天不可以開發票,車站售票窗口收取退票費時,出具退票(費)報銷憑證,旅客可用來報銷,超過時間是無法開發票的。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憑列車開具的客運記錄,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核收退票費;已乘區間不足起碼裏程時,按起碼裏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請先辦理行李變更。開車後改簽的車票不退。站臺票售出不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