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壹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2、納稅人在符合政策條件的情況下,辦理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後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按規定選擇按次征收的納稅人,以及其他個人申請代開發票經營額未達按次征收起征點的(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只代開發票,免征增值稅。超過起征點的,正常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現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稅收征管有關問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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