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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從事廣告業務所得應如何納稅?

在廣告中提供名稱、形象或者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勞務並取得收入的個人,以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受委托從事廣告制作的單位、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相關事宜。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稱、形象(代言)和勞務並取得收入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向上述個人直接支付報酬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受委托從事廣告制作的單位、廣告發布者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姓名、形象(代言)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稅,提供其他服務的所得,視情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應稅項目計稅。個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支付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勞務報酬所得,為納稅人每次參與設計、制作、發布廣告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為在圖書、報紙、期刊上刊登廣告的壹次性所得;版稅收入是通過提供用於設計、制作和發布廣告的特許權而獲得的。上述所得分別繳納的,應當合並為壹項所得計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每次發布廣告前,將廣告的名稱、形象、勞務提供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國籍)、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繳費標準和形式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協議)的,應當同時向上述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協議)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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