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範圍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0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性: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