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的通知[2000]91號
第二十壹條投資者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並附會計報表。
年度終了後30日內,投資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並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的,應當在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註明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包含合夥企業的,應當提交匯總所有企業所得的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並附所有企業年度決算報表和當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