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視其業務和發生情況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個人所得稅。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的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五級累進稅率,稅率為5%-35%。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各類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據此,對個人獨資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5%-35%的五級累進稅率計算征收。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