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9]79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自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5個月內或者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 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確定本納稅年度應補或應退的數額,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簽證業務指引(試行)》中說:所得稅匯算清繳簽證是指委托稅務代理機構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資料進行必要的審核程序,並出具鑒證報告,以增強稅務機關對該資料的信任的業務。
所以不需要結清企業所得稅,也不需要繳納納稅申報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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