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條,自2017、1年7月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