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二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