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與投資同時轉讓。個人轉讓非貨幣資產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收入”項目核算和支付。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房地產、技術發明和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本次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設立新企業,以及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參與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權置換、重組等投資行為。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當按照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扣除資產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當在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轉讓非貨幣性資產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