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的依據及基數事先要和稅務溝通好,減少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取得應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和免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分別核算,如果沒有分別核算或確實難以劃分支出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占總收入的分攤比例進行費用、支出的分攤,從而計算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和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六、關於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讀:
1、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未規定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本條明確了這壹點。
2、實際上企業的免稅收入只有國債利息、股息紅利兩項,而這兩項也很難有明確的直接成本,因此這壹條實際上對於企業來說影響不大。即使,本條不明確,稅務局壹般也不會要求將購買國債利息汽車燒的汽油,發生的折舊費用按照比例調增,事實上也難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