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為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當於次月05日內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壹)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並生效;
(三)受讓方已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有股東權益;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判決、登記或者公告生效;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經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有證據證明股權已經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