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向企業借款的個人所得稅事項,現行文件主要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 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二、關於借款年度的理解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關於納稅後又歸還借款的稅務處理
假設相關個人從企業借款,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從而導致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又向企業歸還借款,此時是否可以退還或抵扣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稅務機關制定上述政策,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以借款的名義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等,從而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情況。如果將借款歸還,則實際上等於未發生上述情況,應該將繳納的稅款退還或抵扣。但因此可能繳納的滯納金或罰款,不能退還。這是從稅理上講,但現在沒有統壹的明確規定,以後歸還的借款可以退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