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壹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壹)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
(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五)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