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已取得的不動產,其他個人出租該不動產,且買方或承租人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稅務機關不得為有其他應稅行為的個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本轄區內的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和其他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