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使用的增值稅發票上沒有顯示對應的稅分類代碼,是因為開票系統沒有升級到最新版本,需要先升級。
3.由於納稅人數量較多,系統升級需要壹個過程,部分納稅人由於沒有升級系統,沒有在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打印貨物和勞務的稅收分類代碼。沒有印制商品和服務稅分類代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暫時可以正常使用,不需要重新開具。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44號)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發票代碼由2018 1調整為12位。
5.12位的編碼規則為:1位為0,第2至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至7位代表年份,第8至10位代表批次,11至12位代表票種之和。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您可以書面要求國稅機關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國稅機關將按要求確認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種類和數量。
7.這種發票應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
8.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名發票印刷費用結算的通知》(2013,53號),直接與發票印刷企業結算印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