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
全文有效撰寫日期: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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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有關稅務問題公告如下: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從融資租賃企業租回資產的行為。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壹切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壹、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確認為銷售收入,融資租賃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作為計稅依據。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支付的融資利息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 10 1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壹致而征收的稅款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