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可以在稅務局開具勞務發票。個人需要領購發票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從事獨立勞務的個人需要開具發票。他們需要憑合同原件和本人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繳納相應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及相關的城建、教育附加稅費。獲得的票據可以作為發票提供給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禁止非法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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