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中國移動專項稅務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漢〔2008〕115號)第三條第(九)項規定:“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均支付工資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代扣代繳稅款,但個人也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只有壹方支付工資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該個人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的雇主代扣代繳。外省員工的個稅在他們取得收入的地方繳納。收入不在本地繳納的,在戶籍所在地申報補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