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壹)年收入654.38+20萬元;
(二)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
(四)無扣繳義務人取得應稅所得;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