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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

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如下:

1、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2、個人獨資企業核定應稅所得率,取值為10%。

核定征收率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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