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強制執行措施: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