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