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壹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國稅發[1995]065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因此,扣繳義務人取得手續費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手續費
支付費用,獎勵員工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手續費
貸:庫存現金
費用附件:發票,發放獎勵附件:花名冊
所以說,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壹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不存在繳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