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扣繳義務人不作為個體征稅人(財務人員)計入企業用於其他用途的,在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延伸信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支付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它來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稅款做得好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企業取得代手續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返還,應當有兩個目的,壹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支出,二是用於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不是硬性要求將辦稅手續費返還獎勵納稅人,也沒有必要獎勵所有相關納稅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