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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手續費退費

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手續費標準是按照2%來收取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稅務機關對於扣繳義務人的個人所得稅是按照上述標準來進行收取的,具體情況可以咨詢稅務部門來進行咨詢了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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