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0號(2018)第九條,納稅人需要扣繳義務人在下壹年度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2月份(18)確認下壹年度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並提交給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自次年6月65438+10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後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所以,如果員工的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沒有變化。65438+2月確認就可以在2020年享受,不用再填了。?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申報辦法(試行)》明確,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個人,需要自行申報納稅。但是,從近兩年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情況來看,由於壹些政策瓶頸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準備不足,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存在壹些問題。
由於納稅人普遍缺乏納稅意識,大多數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沒有做好充分的納稅申報準備,對全年的收入沒有詳細的收入記錄,或者沒有完整保存收入憑證和納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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