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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退稅已經申報了,忘了填專項附加扣除。我該怎麽辦?

根據規定,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未享受或者未完全享受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中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剩余月份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補充扣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0號(2018)第九條,納稅人需要扣繳義務人在下壹年度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2月份(18)確認下壹年度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並提交給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自次年6月65438+10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後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所以,如果員工的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沒有變化。65438+2月確認就可以在2020年享受,不用再填了。?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申報辦法(試行)》明確,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個人,需要自行申報納稅。但是,從近兩年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情況來看,由於壹些政策瓶頸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準備不足,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存在壹些問題。

由於納稅人普遍缺乏納稅意識,大多數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沒有做好充分的納稅申報準備,對全年的收入沒有詳細的收入記錄,或者沒有完整保存收入憑證和納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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