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目錄管理細則》,壹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督檢查、稅收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新出臺的規定取消了辦理公務的功能。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提出,以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車制度,改革公車實物分配方式,取消壹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按規定配備的車輛,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配備,適當發放公務交通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