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家從事個體運輸業,其取得的所得屬於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當遵從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辦法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 國稅發[1997]43號 )依然是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制度規範。在未能建立健全帳證核算的情況下,則遵從《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 》( 國稅發〔1997〕101號 )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5]207號)所提到的“當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定於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不是針對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作出的規定。如有什麽疑問,請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因為各地對於個體稅收征管的具體操作辦法並不壹定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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