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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已經進行了多次改革。

1和1950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稅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稅收管理實施原則》。因為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個人收入來源單壹,所以壹直沒有開征這個稅。

2.1980年,NPC常務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月費用扣除標準,即習慣起征點為800元),該法既適用於外籍居民,也適用於國內公民。但是,由於這個稅法主要是針對外國人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壹些稅收的征收方式並不完全適應中國公民的實際情況。

3、1987 65438+10月1、國家開始向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4.自10月0994+65438+65438日起,取消個人收入調節稅,個人所得稅由境內公民和境外公民統壹征收。

5.從2006年6月65438+10月1起,月費用扣除標準由800元提高到2000元。

6.2011 9月1日起,每月費用扣除標準由2000元上調至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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