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壹條規定,對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在社保中心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在稅前扣除。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15日內將每月扣繳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