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報表
1.全體投資者簽署的企業合同、章程或修改後的合同、章程,以及隨本申請書報送審批機關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要求。
2.各投資方應保證具備增資的投資實力,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中有關出資的規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或者合同、章程修正案,對出資沒有前置條件(本款僅適用於涉及增加註冊資本的變更)。
3.涉及國有資產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或者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非貨幣作價增資,公司資產或者作價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其轉讓價格或者作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各投資者保證向審批機關提交的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是真實有效的。如有不實或欺騙審批機關的行為,投資者應承擔壹切法律責任。
5.所有投資者的簽字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人。
(各投資方簽字蓋章)
(日期)
附件是提交文件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