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為納稅人開具的《中華人民***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自行申報納稅人繳納稅款時取得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或《中華人民***和國稅收繳款書》,是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與完稅證明具有同等證明作用。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有以下三種方式:
(壹)稅務機關直接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
納稅人需要完稅證明的,可執本人身份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確認其身份及在壹定期間內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後,為其開具完稅證明。
(二)稅務機關可為單位職工特殊需要集中開具完稅證明
代扣代繳單位所屬職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完稅證明的,可由代扣代繳單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實後,為該代扣代繳單位所屬職工按其在壹定期間內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項目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批量開具完稅證明。
(三)稅務機關年終壹次性開具完稅證明
稅務機關在年度終了4個月內匯總納稅人全年工資薪金項目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並經核實後,主動為每壹個納稅人按其上年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項目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開具壹張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