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第壹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包括經濟補償、生活補助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費用)所得,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
第二條個人在取得壹次性賠償收入時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算其壹次性賠償收入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第三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