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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內將自動顯示並打印貨物和勞務的稅收分類代碼對應的簡稱。含縮略語的商品及服務稅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自2月18,1,2065438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已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試點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
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欄目中。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