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自然人在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前提下,可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比如包工頭帶隊包下了壹個小工程,過去如果沒有申辦建築施工企業營業執照,包工頭就需要掛靠,或者以輸出勞務的形式接活,否則就無法完成正常交易,甚至會被認定為違法經營。自然人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納稅義務,新增了壹種納稅途徑。原有增值稅納稅義務的規定是自然人單次收入不超過300-500元免征增值稅,如果超過免征額就按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合法納稅。而新的規定則增加了自然人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選項,這樣就將有更多納稅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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