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壹條、第四條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轉讓是5年以上自用,且是家庭唯壹的生活用房,所得收入可以收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個人購房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為其購房時間。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二條規定,“契稅完稅證明註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
因此,自然人轉讓自房產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的日期起已登記滿五年的家庭唯壹住房,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