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為星期日,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九條 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壹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