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即“追稅”,是指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漏繳稅款或少繳稅款時,要求納稅人補稅的行為。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延期期滿時繳納稅款。
因計算錯誤或者工作疏忽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少繳稅款或者未繳稅款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少繳稅款或者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繳納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特殊情況下,回收期可延長至65,438+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