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 *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金額10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或者稅務機關給予偷稅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