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目前只有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以在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